買過房的朋友都知道,房產中介賣房的套路很深,一不小心你可能就被坑了。來看看在買房中,你最可能遇到的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房屋面積前后不符
一、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發生差異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二、合同未做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1、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
(1)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
(2)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2、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
(2)絕對值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建議:仔細了解開發商的相關資質及開發手續,注意樓盤宣傳海報,重視“不可抗力”條款的約定。
陷阱二、開發商把按揭當幌子
大部分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寫明:提供多少年的幾成按揭、列出月供數,以示供樓是件輕松的事情。
有的購房者:以為簽了合同繳了部分房款,并提交了一系列按揭申請文件后,就可以放心等待入住。
事實:提供按揭的是銀行而并非開發商。
銀行對購房者資信進行調查后,可能不會批準提供按揭。實踐中也存在開發商把按揭作為一種銷售手段,明明沒有卻明目張膽地宣揚。
如果銀行不批準按揭或根本就不存在按揭,而購房者已繳部分房款,那購房者會十分被動。
比較好的方法是:購房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按揭申請得不到批準時如何處理做明確規定。
建議:購買前應先了解按揭的性質。
陷阱三、大力營造現場道具和售樓氣氛
制造銷售興旺假象:
1、開發商(售樓人員)找親戚、朋友到銷售現場做“托兒”
2、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
讓人誤以為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欲望。
建議:一、購房者要據理力爭,明確告訴售樓小姐除非這套房,其他房都不要。
二、要求查看合同和發票,看你選中的房子是否真的已經銷售。
三、到房產交易中心查閱正確的房源銷售數字,以免跌入“搶購”陷阱。
陷阱四、吞吃購房定金
在正式的商品房買賣談判中,因為對具體條款的爭議,不能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進而轉為對購房人所繳款項是否視為定金,適用“定金罰則”爭論。
對于認購書的法律性質,一般認為:
1、如果認購書含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樓層、總面積、單價、總價、簽訂正式預售合同的時間等,商品房認購書具有合同約束力,當事人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認購書中約定的款項應當視為解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
2、如果認購書沒有含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則認購書只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意向書”,購房者所繳款項應當退回。
建議:交納房屋購買定金時,一定要看房本,看和開發商介紹的信息是否相符。謹防由于開發商刊登房產信息失真,造成客戶違約,損失購房定金。貸款買房,交定金前最好做貸款預審。
七部門加強房產中介管理
近日,針對部分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發布虛假房源、強制代辦收費、吃差價、侵占或挪用交易資金、違規從事金融業務等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該意見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規范房地產中介市場秩序:要求各地核驗房源信息,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要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撤除;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務;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等。
此外,針對越來越多的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意見要求:中介機構提供住房貸款代辦服務的,應由委托人自主選擇金融機構,不得將金融服務與其他服務捆綁;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等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向金融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返傭等費用;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分析認為,很多房地產中介機構延長了產業鏈,從二手房出租買賣到信貸,很多中介結構越來越像金融公司,提供一系列眼花繚亂的金融衍生品服務。而很多中介機構變相壟斷了購房者選擇其他金融機構的可能性。中介機構壟斷后是有推漲房價的作用和意愿的。這些領域的調整改善,規范化有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